年度运营电量补助0.1元/度,换电站每个工位增补10w元!

发布日期:2023-10-13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核心提示:近日,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哈尔滨市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电动汽车
近日,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哈尔滨市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标准,详情如下:

《细则》中提到:

补助类别和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新建的公用、专用直流充电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申请省级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定补贴300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对于申请中央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暂定补贴300元/千瓦,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10万元。对于具有示范作用的“光储充放”一体化项目,最高额度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80%。

充电设施运营补助标准:对于充电站(直流充电桩3个及以上)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省级资金补助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暂定年度运营电量0.1元/千瓦时的补助,具体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总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单桩(单个换电工位)补助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500小时。充电设施建设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服务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并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后,可以申请充电设施资金。

补助对象和条件

资金使用对象。本细则中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在哈尔滨市9个行政区内建设运营,并接入服务平台,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包括电动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公交车等各类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公用、专用直流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申报项目单个总规模不少于180千瓦(额定输出功率),使用政府资金(含专项债)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对2017年以来建成并运营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后符合现行标准的,按新建充电设施标准执行补助。

资金申请条件。建设运营单位申请资金,充电设施项目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

1.2017年1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新建并投运的充电设施项目;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管理要求;

3.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

4.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

5.对充电和运营数据实行采集存储,并达到数据共享和互通互联要求。

6.充电设施的功率应与供电业扩报装中的内容和规模相符。

资金申请流程

项目申请材料。申请充电设施资金的单位须填写《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阅读文末可领取),申请表在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发改委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由充电设施项目运营单位或法人单位随时向项目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附填报好的《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七份,区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发改局确认并上报市发改委,抄送区财政局、市住建局。

项目公示内容。对经各区初审上报的项目,市发改委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资金使用项目。市发改委将拟定的项目在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发改委信息公开专栏中向社会公示5日以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5个方面:1.资金使用实施细则;2.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申报程序等内容;3.资金分配结果;4.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5.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资金确认拨付。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定项目进行确认;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发改委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流程履行向项目单位支付程序。

监督惩戒机制

项目监督检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区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获得资金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资金执行和后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市、区财政局组织市、区充电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惩戒机制。申请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发改局、财政局、充电设施主管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拒不兑现承诺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获得资金的项目单位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同时保证该充电设施自投运起至少5年内能够正常提供充电服务,如5年内未正常提供服务的,必须退还资金。其中,服务时间少于3年的,退还50%资金;服务时间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还30%资金。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4664130。根据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本细则相关内容。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推进本地区充电设施资金使用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充电设施补助支持政策,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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