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锂电池带回家充电起火致2死1伤,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24-04-23  来源:新京报

核心提示: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3年4月7日凌晨4时许,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起火,原因为该小区一男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
 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3年4月7日凌晨4时许,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起火,原因为该小区一男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家充电。此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被告人周某最终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2023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家中,在北侧卧室桌上给其绿能牌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充电,4月7日4时许,充电中的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产生大量浓烟。明火被扑灭后,消防人员从周某家中和楼道内救出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8岁)、黄某(女,殁年52岁)、陈某某。
 
据了解,被害人郭某和黄某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被害人陈某某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重度)、全身多处烧伤、一氧化碳中毒、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酸中毒等。经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认定,本次事故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
 
新京报记者从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获悉,事发小区内设有集中充电桩,其中离周某家最近的设有充电桩的车棚不过10米远。车棚入口处贴有“电动自行车请勿室内充电”的消防宣传海报,但周某却选择了最危险的充电方式。车棚看管人员称,“街道在楼前建了充电车棚,充电桩可同时为10辆电动自行车充电,(街道工作人员)也会提醒居民不要将电池拿回家,但是仍有人提回家充,没想到真发生火灾了。”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求助他人报火警,并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侦支队十中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法律及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郭某法定代理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周某认为量刑过重并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考虑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郭某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原判对周某所判处的刑罚适当。最终,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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