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充电桩38万个以上

发布日期:2024-01-16

核心提示:日前,宁波市能源局发布《宁波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明
 日前,宁波市能源局发布《宁波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

明确:到2025年,按照“有人建、有人管、可持续”要求,构建布局科学、智能开放、快慢互补、安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全市累计建成充电桩38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17万个,其中建成公共充电桩3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0.6万个,满足8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在充电设施“镇镇通”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村村通”“路路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政策体系基本建成;围绕“方便充、方便修、方便卖”,构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维修、保养、回收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年销量达到19-20万辆(全省100万辆)以上,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保服务网点80家(全省500家)。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等决策部署,我局起草形成了《宁波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按相关要求面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按程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yong20@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市能源局综合规划处1006室。

联系人:李勇;联系方式:0574-89382680,13586883443。

反馈意见和建议时间:2024年1月8日-1月16日。

宁波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 号)、市委、市政府《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推动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决策部署,坚持规划统筹、适度超前,坚持县域统筹、市场运行、坚持政策统筹、两侧发力,推进供给创新与需求牵引相促进、产业链延伸与生态圈构建相结合,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为我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按照“有人建、有人管、可持续”要求,构建布局科学、智能开放、快慢互补、安全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全市累计建成充电桩38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17万个,其中建成公共充电桩3万个以上、乡村不少于0.6万个,满足8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在充电设施“镇镇通”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村村通”“路路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政策体系基本建成;围绕“方便充、方便修、方便卖”,构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维修、保养、回收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年销量达到19-20万辆(全省100万辆)以上,建成新能源汽车维保服务网点80家(全省500家)。

二、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三)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根据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布局规划指南,以区(县、市)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存量空间利用,明确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用地需求和充电设施容量等。以交通网络为依托,推进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有机联通,实现公共充电站“县城全覆盖、乡镇具规模、村村有布点”,形成城市五分钟、城乡半小时充电圈。(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下同。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纳入未来乡村、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和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指导标准,加快在大型村镇、集中安置区、旅游重点村镇等重点区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重点区块布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积极推进在村(社区)委会驻地周边和乡村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停车场配建2个以上快速充电桩,或者结合停车位情况建设相当数量的慢充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游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老旧小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愿装尽装,独户居民充电设施接电愿接尽接,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五)推进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建设数量达到小客车车位数量的20%,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推进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高速公路出入口、农村公路沿线的服务站、驿站、停车点、养护道班等设施,以及与公路相连的加油站、旅游景点、村镇中心、文化礼堂等人流物流密集场所布局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六)加强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结合《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将电动汽车停车充电专用泊位划定管理及充电设施设备配建指标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的相关规定内容,增加到新修订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中。争取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逐步达到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能源局)

(七)实现车—桩—网跨界融合发展。鼓励生产企业将智能有序充电、储能接口纳入充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加快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技术等研发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增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聚合响应能力,推动与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车联网能量互通、信息互联,实现车网互动调节和源网荷、光储充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三、提升运维管理水平

(八)落实运维主体责任。压实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日常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提升设施利用率和故障处置能力。按照“统一应用场景、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服务标准”要求,引导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建立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机制,及时处理离线桩、故障桩、僵尸桩。落实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责任。(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

(九)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基层创新。(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十)推广“一键找桩”平台应用。依托省统一建设的政府充电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一键找桩”平台,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平台有序接入,实现全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100%全接入,推动“统建统服”“共建共享”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推动规划布局、建设运营、消防安全、计量检定、车桩协同等多跨综合监管。实现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服务平台与省级“一键找桩”平台数据实时交互。实施城市停车、充电“一张网”工程。(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四、加强规范安全发展

(十一)完善管理规范体系推进标准实施。推进大功率充电、充电设备与充电场所安全相关标准的实施,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鼓励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团体标准,支持其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十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因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倒查责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把关。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乡村独户居民自用充电桩配置消防器具。杜绝违规私增充电桩或直接充电等行为,引导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接地设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五、完善销售服务网络

(十三)丰富新能源汽车产品供给。支持优势企业优化生产布局,提升新能源汽车产量,培育形成华夏系新能源汽车标杆企业。鼓励传统燃油汽车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利用现有产能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深化技术变革,加强动力电池系统、电机电控、汽车电子、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体系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十四)探索企业“联合下沉”服务。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布局县域销售服务网点,并向周边乡村辐射延伸。充分发挥全产业链优势,鼓励厂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联合组建下乡服务联盟,建设一批集多品牌汽车销售、维修保养、充换电等功能和业态多元的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中心(网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

(十五)强化“最后一公里”应急抢修服务。构建“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引导燃油车维修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领域拓展,促进信息互通,提供应急救援,力争实现城区和乡镇汽车维修需求半小时触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十六)便捷新能源二手车流转买卖服务。探索建立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鼓励企业提供“一键式”评估和二手车置换服务。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六、激发乡村消费潜力

(十七)创新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举措。落实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巡展活动,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引导企业推出以旧换新、购车赠送充电桩等配套活动。鼓励各地对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绿色金融产品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波监管局)

(十八)加快城乡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大力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续大力支持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综合执法局)

(十九)打造低碳出行新场景。设计一批适合新能源汽车自驾的乡村旅游线路,积极举办文化旅游、体育赛事等活动,推动景区交通系统新能源汽车全覆盖。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自驾租赁业务。鼓励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含充电时间)免费。(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综合执法局)

(二十)实行充电优惠措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接入“一键找桩”平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可优先采购经济绿电。鼓励政府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出台奖补等方式减免用户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七、创新配套政策支持

(二十一)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政府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成立宁波市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班,建立多部门紧密协同的推进机制,强化对各地各部门指导,加强建设完成情况和质量考评晾晒,确保政策有效、群众有感、市场有序。(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公安交警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二十二)强化配套电网支撑。全市农村配电网3年累计投资不低于45亿元。电网扩容要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相匹配,适度超前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确保配电设施满足建桩接电需要。(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电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下同),给予充电设施运营度电奖励补贴;支持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不含换电)设施建设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给予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奖励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十四)强化各类要素资源保障。充分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合理保障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廊道空间资源、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点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相关规划。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融资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波监管局)鼓励各地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市本级国有企业(单位)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提供的场地租金减免30%,期限3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

(二十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用好各类媒体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不同类型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技术、安全等方面知识宣传推广。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妨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行为,营造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和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

来源:宁波市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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