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新旅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交通局、社会发展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智能充电设施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江西省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智能充电设施建设的工作要求,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抢抓国家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历史机遇,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安全便捷”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建设模式,营造良好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构建智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充电设施生态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23年,全省确保新建成各类充电站96座、各类充电桩30000个;力争建成190座、60000个。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其他设区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15。设区市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6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标准。南昌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公里,其他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2.5公里。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私家电动汽车原则上应配建自用充电桩。

三、主要任务

(一)优先建设城市人口集聚区充电设施。推进现有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机场、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达到10%的车位比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10%-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未按照条件进行建设的,验收部门依法依规不予通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体育局)

(二)重点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车辆,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专(公)用充电设施,因地制宜在道路沿途合理规划建设快充站。其他非定点运行的专用服务电动汽车(出租、物流、邮政、公安、城管巡游等)可在日常车辆停放场所、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以满足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增长较快的充电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

(三)因地制宜建设居民社区充电设施。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引导协调充电设施建设,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充电桩企业)

(四)有序推进建设开发区充电设施。全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到2023年,全省各开发区建有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9%,新建开发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五)鼓励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省内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至2023年,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机构地上停车场按不低于15%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管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教育厅)

(六)积极推进建设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地方政府要在乡镇人口集中区、人员聚集场所规划选址,积极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针对农村电动汽车使用场景和充电需求等特点,开发推广适合农村使用成本较低的自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地方政府、相关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

(七)加快建设省内国省干线公路充电设施。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设施,2022年完成全省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鼓励在国道、省道等主干道选择有条件的地点逐步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

(八)统筹建设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全省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落实保障要素。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统一的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或方案,确保充电设施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逐步将充电设施布局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统筹衔接,合力推进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行动计划。(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单位)

(二)优化管理环节,积极推进建设。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减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并加强配建充电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监管,确保配套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对有充电需求、有条件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的场所,供电部门要给予增容扩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应积极协调配合供电部门和业主,不得阻扰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设施的合法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三)加强监督管理,筑牢安全基础。市、县两级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建设运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及运维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已建充电设施可用、好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中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通过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等评价方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自律,增强充电设施安全性、通用性、开放性,其中,涉及贸易结算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由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性能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强制检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

(四)加大财政支持,促进产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奖补力度,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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