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通知发布!(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1
核心提示:11月22日,南方能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为建立健全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机制,根据《可再生
 11月22日,南方能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机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清洁能源消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2021年清洁能源消纳综合监管成果和南方区域实际,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清洁能源是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有力抓手,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要求。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总体较高,但随着清洁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市场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清洁能源消纳问题依然存在。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南方区域清洁能源消纳监管的通知》,共四个部分10条。

第一部分是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监测预警情况的监管。包括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发布清洁能源消纳预警信息。要求调度机构做好清洁能源消纳形势全面分析汇报工作,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监测预警机制,预测存在消纳困难时,提前发布弃电限发风险预警并滚动更新信息,按规定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关省(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电企业要加强水情和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运行和应用,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部分是加强对清洁能源科学调度、公平调度的监管。包括合理安排清洁能源消纳发电调度计划、坚持清洁能源公平调度原则、明确特殊运行方式期间或紧急情况下清洁能源调控原则。调度机构要在保障电网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前提下,合理编制清洁能源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公平调用同类型清洁能源机组,按程序制定特殊运行方式期间清洁能源调控原则,明确各类电源发电次序及清洁能源弃电限发安排原则。

第三部分是加强对清洁能源跨省(区)消纳情况监管。包括公平开放省(区)电力市场、规范清洁能源跨省(区)应急调度。要求严格落实省间清洁能源年度送电协议、市场化交易结果,不得随意调减送电导致送出电源出现弃电。存在消纳困难的,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促进消纳。调度机构要按照南方区域应急调度规定的启动条件和操作细则要求,规范实施保障清洁能源消纳应急调度。

第四部分是加强对清洁能源消纳信息披露和规范统计情况的监管。包括做好清洁能源弃电限发信息披露工作、加强清洁能源运行信息披露统一管理、规范统计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情况。要求调度机构要健全清洁能源消纳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以月度为周期披露清洁能源运行信息,要在发生清洁能源弃电限发后7日内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等有效途径披露相关信息。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相关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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